161、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也计算在内。( )
162、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此种情况下,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可参加表决。 ( )
163、上市公司计划公开发行新股前,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164、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165、发行人应披露最近2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 的股利分配政策。( )
166、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167、包销金额是以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配股价格或增发价格区间的下限为基础计算。( )
16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 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 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
169、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公开性是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 )
170、辅导机构应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一次书面考试,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