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在1998年之前,采取只控制发行规模的办法。 ( )
172、增资发行B股,比照8股首次发行审批阶段的程序办理,无须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 )
173、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 )
174、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30%的次级债计人附属资本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 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后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 资本中的比重。( )
175、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2/3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76、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177、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
178、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3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
179、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180、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为新设设立和派生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