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 )
15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53、辅导对象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未予核准的,除非中国证监会在不予核准通知书中另有其他要求,否则,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辅导。( )
154、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不用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
155、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外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准。( )
156、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
157、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
158、发行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LLS”,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
159、辅导机构至少应有3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 ( )
160、公司股份的全部注销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另外,通过股份的回购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等方式,也可以达到注销股份的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