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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11月试题(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月26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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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发行申请文件一经申报,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  )
162、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  )

163、中小企业板是现有主板市场的一个板块,其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与现有市场完全相同,适用的发行上市标准也与现有主板市场完全相同。 (  )
164、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  )
16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
16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公司除外。(  )
167、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  )
168、由于融资费用与融资额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因此,通常将融资费用视为融资额的抵减项,这样,资本成本便成为资金的使用代价。(  )
169、审计报告日期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
170、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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