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取得的内资股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如一直做到勤勉尽职,那么他所取得资格证书将一直有效。( )
132、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
133、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定价发行视为同一次发行,可以按照不同的价格发行。( )
134、专项复核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前2个月送至中国证监会。( )
135、对所披露的风险必须做定量分析。( )
136、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或签字,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
137、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 )
138、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拒绝保荐。( )
139、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
140、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