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112、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113、目前的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分为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 )
114、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
115、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境内投资者披露所属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披露的任何可能引起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大事项中就所属企业业务发展情况予以说明。( )
116、企业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可以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
117、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
118、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
119、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
120、证券公司债券包括证券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