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1年,不得连任。( )
142、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10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
143、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该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应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144、公司债券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数量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
145、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
146、公司债券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 )
14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
148、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与债权相伴随的破产成本又称“外部股东代理成本”。( )
149、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提交多次报价。( )
150、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