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第1号准则要求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
132、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
133、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
134、配股价格的确定是在一定的价格区间内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区间通常以股权登记日前20个或30个交易日该股二级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上限,下限为上限的一定折扣。( )
135、公司债券通常需要抵押和担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条款,这实质上是取得一部分控制权,削弱经理控制权和股东的剩余控制权,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和进一步的筹资能力。( )
136、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137、包销金额以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配股价格或增发价格区间的下限为基础计算。( )
138、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4个月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
139、如果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外资股,则发行人需要根据外资股上市地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准备招股章程。该招股章程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份的招募要约文件,应于正式披露前履行招股章程的注册备案手续。( )
140、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在拟订发行与上市方案时,通常应明确拟采取的发行方式、上市地的选择、国际配售与公开募股的比例、拟进行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地区、不同地区国际分销或配售的基本份额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