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现场推介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通过因特网进行网上直播。( )
132、
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
133、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
134、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
135、
证券交易所场内挂牌分销国债期间,交易所不向代理机构收取买卖国债的经手费用。( )
136、
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137、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138、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独立董事自己承担。( )
139、股票的上市推荐人应当确保发行人的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
140、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