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l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执行。( )
152、
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3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
153、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无须说明。( )
154、
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l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
155、
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为每张人民币l000元。( )
156、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可以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
157、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
158、
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
159、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
160、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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