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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2月1日

  知识点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

土地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注意:

  (1)只有第5种情况从"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纳税;

  (2)注意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3)注意征用耕地与非耕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二)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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