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十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类别 | 课税数量的确定 | 说明 |
原油 |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 算出来的原矿数量比加工后的数量大 |
煤炭 |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 |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 |
盐 |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 一次课征 |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单项选择题
◎某锰矿开采企业2009年6月计划开采锰矿石6 000吨,实际开采6 200吨,计划销售5 500吨,实际销售5 800吨,则当月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
A.5 500吨
B.5800吨
C.6 000吨
D.6 200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并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判断题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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