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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2月1日

  知识点二十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类别  课税数量的确定  说明 
原油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算出来的原矿数量比加工后的数量大 
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盐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一次课征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单项选择题

  ◎某锰矿开采企业2009年6月计划开采锰矿石6 000吨,实际开采6 200吨,计划销售5 500吨,实际销售5 800吨,则当月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

  A.5 500吨

  B.5800吨

  C.6 000吨

  D.6 200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并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判断题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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