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十、印花税税收减免
1.法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5.单据免税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
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8.特殊情形免税
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9.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0.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3.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14.借款展期合同免税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5.委托代理合同免税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6.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
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17.股权转让免税
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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