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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重难点讲解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6日

  三、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具体包括:
  表6.3契税的征税范围

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其他,如以投资、抵债、获奖、预购房地产承受房屋、土地权属;
  (7)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8)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1)土地、房屋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计税依据【★2011年、2010年单选题】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1)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缴纳契税;
  (2)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三)契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012年、2011年单选题】
  1.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例题2·单选题】某省-体育器材公司于2013年10月向本省某运动员奖励住宅-套,市场价格80万元。该运动员随后以70万元的价格将奖励住宅出售,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该运动员应缴纳的契税为(  )万元。
  A.2.4
  B.2.1
  C.4.5
  D.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并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由于契税是属于买方税,房屋出售的,出售方不缴纳契税。应纳契税=80×3%=2.4(万元)。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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