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1.纳税人【★2012年多选题】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示】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提示1】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提示2】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2012年判断题】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具体确定如下: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例题5·计算题】某县城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实际占地面积为50000平方米。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50000×2=100000(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2010年单选题】
表6.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
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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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特殊规定,教材上列出项目近20多项。主要复习的有: |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0年多选题】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1】只有第五种情况从“征用之日起满-年”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2】注意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