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和税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液体盐)七类。
【提示1】特别注意前三项中不包括的内容:(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提示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三)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提示】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税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特别关注】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税率的,-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计税依据【★2011年单选题】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提示1】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提示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2.销售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其中:
①原煤。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销售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准确提供原煤移送数量的,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销售数量。
②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纳税人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销售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销售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例题9·计算题】某铜矿2013年12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4万吨,移送使用入选为精矿1万吨,选矿比为20%。已知: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计算该铜矿12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答案】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销售数量计税。
(1)销售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4×1.2=4.8(万元)
(2)入选精矿的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适用的定额税率=1÷20%×1.2=6(万元)
(3)该铜矿12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4.8+6=10.8(万元)
(六)资源税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4.自2012年2月1日起,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减按规定税率标准的80%征收。
(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2012年判断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特别关注】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