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印发的《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和其他有关文件关于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三个险种的规定:
(一)养老保险
1.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员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由被保险人根据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费比例为20%。
2.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受雇人员共同缴纳。其中雇主按14%的比例缴费,受雇人员按6%的比例缴费;今后受雇人员的缴费比例随北京市企业员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缴费基数由雇主与受雇人员视受雇人员的收入情况协商确定。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由雇主代扣代缴。
(二)失业保险
1.被保险人以本市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1%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
(三)医疗保险
2001年11月1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缴纳。受雇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雇主代为缴纳,其中雇主按上一年全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缴费,受雇人员按1%缴费。
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占缴费基数6.5%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占缴费基数0.5%的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存档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三、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
以北京市大额医疗互助制度为例:大额医疗互助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员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的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一)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筹集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员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大额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1.员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f丁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员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4.员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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