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薪酬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一)最低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所以,最低工资制度不仅是一项工资制度,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企业如果违反了它,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员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最低工资率考虑到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在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该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率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员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率。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企业违反了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二)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工资指导线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工资指导线水平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2.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一是经济形势分析,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简析;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分析;本年度经济增长预测以及与周边地区的比较分析。二是工资指导线意见,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
3.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在工资指导线规定_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工资指导线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工效挂钩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歉、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
企业应根据国家对于工效挂钩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制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五)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是政府对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收集、整理社会人工成本信息,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公开发布,并对人工成本偏高的企业进行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调节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
当然,企业在制定薪酬制度时还应遵守税收、银行的相关法规、政策,如计税工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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