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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2012/8/28 17:57:23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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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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