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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2012/8/28 18:00:14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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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  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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