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
14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
143. 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也可以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
144.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
145. 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 )
146. 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强行平仓。( )
147. 期货交易所开市前,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其开仓。( )
148. 申请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
149.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
150.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即可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