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程制定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职权的行使: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四)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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