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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基础学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织机构

1.组成

(1)人数:5~19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链接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职工代表:可以有职工代表。

(4)任期与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的召开

(1)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知。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临时会议:

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相同

(3)召开条件:“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注意】除了创立大会和此处,其余都没有召开条件。

3.决议

(1)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

4.会议记录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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