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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基础学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织机构

1.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新增)

2.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新增)。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开

(1)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知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使用

5.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注意】其余会议记录开什么会就由什么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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