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财务顾问应当在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
13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不需要保荐人保荐。( )
133、具体审计计划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对专家、内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等其他有关内容。( )
134、破产风险或财务拮据是指企业没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不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 )
135、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
136、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137、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
138、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
139、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高者。( )
140、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