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132、
在中国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定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可更改或延长。( )
133、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彳亍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2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134、
发行公司及其保荐人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的当日,将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
135、
包销金额以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配股价格或增发价格区间的下限为基础计算。( )
136、
由于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别,为了便于境外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发展前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适应不同募集地的要求,需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公开披露。( )
137、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发行人进行协商。( )
138、
并购重组申请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 )
139、
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
140、
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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