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曰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
132、
在中国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定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可更改或延长。( )
13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自证券上市之日算起。( )
134、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
135、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
136、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
137、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4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4月30日。( )
138、
根据《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次级债券。( )
139、
并购重组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
140、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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