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一)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表6.1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子目 |
征收范围及规定 |
税率 | |
烟 |
卷烟 |
甲类卷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 |
56%加0.003元/支 |
乙类卷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
卷烟(批发环节) |
加征一道消费税 |
5% | ||
雪茄烟 |
- |
36% | ||
烟丝 |
- |
30% | ||
酒及酒精 |
白酒 |
粮食白酒 |
- |
20%加0.5元/500克 |
薯类白酒 |
甜菜酿制的白酒,按此税目 | |||
黄酒 |
包括12度以上的土甜酒 |
240元/吨 | ||
啤酒 |
甲类啤酒 |
无醇啤酒、啤酒源、菠萝啤酒、果啤,按此税目 |
250元/吨 | |
乙类啤酒 |
220元/吨 | |||
其他酒 |
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葡萄酒,按此税目 |
10% | ||
酒精 |
1.无水乙醇,按此税目 |
5% | ||
化妆品 |
- |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装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
30% |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环节) |
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及其镶嵌首饰 |
5% | |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生产环节) |
10% | |||
鞭炮、焰火 |
- |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15% | |
成品油 |
汽油 |
含铅汽油 |
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 |
1.4元/升 |
无铅汽油 |
- |
1.0元/升 | ||
柴油 |
- |
0.80元/升 | ||
航空煤油 |
暂缓征收消费税 |
0.80元/升 | ||
石脑油 |
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 |
1.00元/升 | ||
溶剂油 |
各种溶剂油 |
1.00元/升 | ||
润滑油 |
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 |
1.00元/升 | ||
燃料油 |
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 |
0.80元/升 | ||
汽车轮胎 |
- |
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的机动车的轮胎 |
3% | |
摩托车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 |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
3% |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 |
10% | |||
小汽车 |
乘用车(按气缸容量划分) |
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
1% | |
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 |
3% | |||
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5% | |||
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9% | |||
在2.5升以上至3.0升(吉)的 |
12% | |||
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5% | |||
在4.0升以上的 |
40% |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 |
5% |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10% | ||
高档手表 |
不含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
20% | ||
游艇 |
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
10% |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 |
5% | ||
实木地板 |
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和未经涂饰的素板 |
5% |
(二)特殊规定
1.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4.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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