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表6.6增值税免税项目及其管理
税收优惠 |
具体规定 |
||
法定免税项目 |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
补充免税项目 |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①再生水;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③翻新轮胎;④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
||
即征即退 |
全额退还 |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 |
即征即退50% |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 ||
限额即征即退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 ||
先征后退 |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 ||
起征点 |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提示】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先征后退,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两者相比,先征后退有比较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所以在退税时间上有所差异而已。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例题10·单选题】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是( )。
A.销售农业产品
B.残疾人组成的福利工厂为社会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C.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D.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免税规定。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组成的福利工厂提供的上述劳务,没有免税的规定;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各章知识点汇总
考试专题: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突破试题 试题专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