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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3月2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锁定期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程序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要求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B.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C.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D.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纳税人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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