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3月2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变动)

(一)一般规定

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7项详见教材)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15项详见教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6)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等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3项详见教材)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3.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免征增值税

不免不退政策

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总结】3-6项为不合法合规的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三)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相关推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特点及各题型应对策略

  233网校教你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如何备考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临近,备考已全面开始,233网校建议考生尽早开始备考学习,通过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33网校全新推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全科VIP班!第一年没有通过的考试科目,第二年可免费重学,报一年,学两年立即抢购>>报名咨询热线:4000-800-233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