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P327)VS兼营
兼营 |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
区别在于销售货物和劳务是否同时发生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看主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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