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
142、1996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企业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中国证监会,企业债券暂利用证交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可以回购。( )
143、一家财务顾问既可以为收购公司服务,也可以为目标公司服务,还可以同时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服务。( )
144、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分别计算采购额。( )
145、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
146、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
147、财务顾问应当在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
14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明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 )
149、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50、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发行人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