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高者。 ( )
122、
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要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 )
123、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
124、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125、
证券公司短期次级债务不计人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
126、
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 ( )
127、
根据有关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试行弹性保荐制度。( )
128、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l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执行。 ( )
129、
招股章程形式和信息备忘录在《合同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它们均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出的募股要约邀请。( )
130、
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后调整到了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