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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日
  本章疑难问题解答
  如果个人7月份把房屋出租了,是从8月份计税吗?等于免我一个月的税,对吗?
  【解答】纳税入出租、出借房产,自房屋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一般情况下,交付的时间和正式出租的时间不一致。比如6月1日起出秘的房屋,一般会在5月底交付,考试时,也可看租金从哪个月开始计算,就从哪个月开始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吗?是否集体所有
  的土地均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契税不是由承受方缴纳吗?为什么会出现由房地产转让者缴纳契税的情况?
  【解答】契税是由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缴纳。你问的特殊情况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这里特别注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房地产转让者要以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依据补缴契税,因为该转让者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承受了土地使用权,在国家面前是买方的角色;另一方面.因为其转让房地产,从卖方角度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从该房地产转让者手中购买房地产的承受方要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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