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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日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本节的主要考点包括:(1)纳税人和开征区域;(2)税率和计税依据;(3)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期限;(4)税收优惠;(5)纳税申报与纳税地点;(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繁杂的税收优惠部分曾多次出过考题,考生应予以充分重视。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区域内的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统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同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考生对这部分内容可与房产税相关内容对比记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具体分类,有些规定和房产税相关规定一致或相似,考生也应对比记忆,以应对考试可能出现的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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