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
142、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1年内的权利和义务。( )
143、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等。( )
144、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
145、企业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可以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
146、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147、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须协助其编制招股说明书(或信息备忘录),并准备有关的附录文件;出具外资股发行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承销和发行的需要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准备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备忘录等。( )
148、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
149、我国的首次国债发行始于1949年底,当时称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
150、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