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发行人必须在成交(即收到股款)后的规定日期内,交付所售出的股份(即交收);否则,发行人应负违约责任。( )
192、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和境外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
193、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
194、证券公司或上市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 )
195、中小企业板是现有主板市场的一个板块,其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和发行上市标准与现有主板市场有所不同。( )
196、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
197、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1次回售的权利。这一点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同样适用。( )
198、若第1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199、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 )
200、根据外资股发行对象的不同,发行人和承销商往往需要准备不同的招股说明书。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外资股的发行人,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