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可以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
172、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
173、外部融资是来源于公司外部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向银行借款,公司获得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不属于外部融资的范围。( )
174、收购公司一般应首先选用向银行贷款(若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方式融资,因为速度快,筹资成本低,且易保密。( )
17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176、发行公告是承销商对公众投资人作出的事实通知。( )
177、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只需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 )
178、发行人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存在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 )
179、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
180、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