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高者。( )
152、收取承销费用的标准是:包销商收取的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1%~1.5%。 ( )
153、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依据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
154、主承销商在定价之前,首先要确定恰当的市场时机,因为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发行,可能会长期性地损害发行者的市场声誉,从而限制了发行者未来的融资选择。( )
155、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 )
156、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30%以上的情形。( )
157、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公开性是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
158、证券评级机构可以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159、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 )
160、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