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 )
132、
如果一项潜在损失是可能的,且损失的数额是可以合理地估计出来的,则该项损失应作为应计项目,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如果可能损失的金额无法合理估计,或者如果损失仅仅有些可能,则不能在附注中反映。 ( )
133、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设计。 ( )
134、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13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 ( )
136、
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无须重新上发审会。( )
137、
公司董事不能兼任经理。 ( )
138、
上市公司成功公开发行新股的基本前提是:在计划公开发行新股前,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判断发行主体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 ( )
139、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10%。( )
140、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