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时,若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提供的贷款和股本金在5亿美元以上,可以免予提供两家以上评级公司评级。 ( )
142、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要求基本一致。 ( )
143、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 )
144、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国际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
145、
投资者若想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其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至少要超过25%。 ( )
146、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但无须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 )
147、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
148、
询价对象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只需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 )
149、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50、
第1号准则要求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