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