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人所得税税目【★2011年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
表5.19个人所得税税目
应税所得项目 |
注意事项 |
工资、薪金所得【★2012年单选题】 |
下列项目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征税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承包方式分两种: (2)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定的费用,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续表
应税所得项目 |
注意事项 |
劳务报酬所得 |
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共29项 |
稿酬所得 |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人提供专利权等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取得 |
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
财产转让所得 |
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偶然所得 |
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 |
其他所得 |
|
【其他规定】
1.“稿酬所得”税目中: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产转让所得”税目:
(1)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偶然所得”税目:
(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