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包括三类:免税项目、减税项目、暂免征税项目。
(-)免税项目【★2012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