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
1.代扣代缴
(1)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 5日内缴人国库。
(3)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税务机关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自行纳税申报【★2010年多选题】
纳税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