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基本规定一限额扣除法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列举项目一全额扣除法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011年、2010年多选题】: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