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次;属于同-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次,出版作为另-次。
(3)同-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次。
(5)同-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项特许权的-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