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费用扣除的-般方法
表5.22各税目扣除办法与标准
应税项目 |
扣除办法 |
扣除标准 |
工资、薪金所得 |
定额扣除 |
月扣除3500元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
以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以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
财产转让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无费用扣除 |
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个别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2010年单选题、多选题】
1.工资、薪金的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1)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4800元。
2.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500元。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