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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 担保合同 债权人 担保人 责任承担
有效 无效 无过错   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责任
有过错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无效 无效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存在善意第三人,超越权限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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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网校教你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如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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